人在路上走,“鍋”從天上來。來自浙江紹興嵊州的史先生對這句話深有感觸:某日過馬路時,他被黃某偷拍發到網上,并配文稱準備和網友見面。史先生的妻子看到這條視頻后提出離婚。無奈之下,史先生只好選擇報警。
經查,偷拍者黃某與史先生并不認識,制作該視頻純粹是出于娛樂的目的,以吸引人們的眼球。最終,黃某認識到錯誤刪除了視頻,并向史先生一家賠禮道歉。因其行為已經構成誹謗,黃某被警方處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。
隨著短視頻的興起,現實中,像史先生這樣“被入鏡”成為視頻素材的情況并不少見?!斗ㄖ稳請蟆酚浾呓照{查發現,一些主播為了吸引眼球、增加流量,常常采用瞞天過海、無中生有、偷梁換柱之術,對路人進行“鏡頭侵犯”“鍵盤傷害”。
君安思危以“搭訕路人”“街頭搭訕”“街頭搞怪”等關鍵詞在某知名短視頻平臺檢索后發現,類似拍攝路人的視頻不在少數。
“小姐姐你好,我是附近健身房的,健身了解一下嗎?可以加個微信嗎?”這是一位博主搭訕的開場詞。該博主以發健身房廣告為由與路人搭訕,并制作視頻上傳至短視頻平臺。在其部分視頻的封面上,標注著“真實拍攝”。
注意到,也許是偷拍的緣故,該博主發布的視頻畫面大多比較模糊、晃動,鏡頭多由路面轉至路人的臉上,街道的嘈雜聲比較明顯。在其發布的27個“搭訕”短視頻中,這些路人的表現十分自然,有的正在走路,有的正在吃飯,有的正在等紅綠燈。
除了搭訕視頻外,一些所謂的“街拍正能量”“科普”“測試”短視頻里,路人也常常入鏡。
這些視頻的拍攝套路通常是:拍攝者在路上放一袋垃圾或有一定價值的物品,然后躲在旁邊拍攝路人的真實反應,再對路人的反應加以評價;或者假裝自己需要幫助,看路人是否愿意向陌生人伸出援手。
一位來自上海的短視頻博主在街頭做了3期“街頭正能量”挑戰。前兩期以手機、錢包丟了為由向路人借10元錢。拍攝手法是一人上前詢問,一人躲在后方拍攝。鏡頭里出現的路人,有正在工作的園林工人、路過的大爺大媽、環衛工人等。
第三期則是把垃圾袋放在垃圾桶旁邊的路上,然后鏡頭對準垃圾袋,拍攝是否有路人撿起垃圾袋扔進垃圾桶。
觀察到,上述視頻中,被拍攝路人的反應真實自然,看不出擺拍痕跡。對于答應借錢的路人,該博主會告訴對方自己正在做正能量的街頭訪問;而那些沒有伸出援手的路人,則不會知道自己已經被偷拍。
更有甚者,有些短視頻博主為了追求被拍攝者的真實反應與刺激,在未征得路人同意的情況下,直接在路人面前演起惡作劇,并拍攝下來。
來自天津的陳穎(化名)就有過這樣的經歷。有一天,她正在逛街,對面突然有人向她沖過來,問她:“小姐姐,我可以用樹葉和你交換包包嗎?”話音未落,她的包便被對方搶走了。經過一番交涉,陳穎才得知對方是在拍攝惡搞短視頻。
“當時我以為被搶劫了?!标惙f說,后來他們向我道歉,但并沒有提及拍攝的視頻是否會發布,在哪里發布。
在“人人皆可短視頻”的當下,每一個路人稍有不慎就可能“被入鏡”,成為別人視頻里的素材。但路人是想拍就能拍的嗎?哪些情況會構成侵權?
據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介紹,路人在不知情情況下成為他人視頻素材的情況主要有三種:第一種是空鏡,例如拍一個廣場或背景,路人在不經意間進入鏡頭,這種情況下路人不是視頻的主要被拍攝者,是合法的;第二種情況是在路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跟拍、偷拍;第三種是拍攝路人身體的某些局部畫面。
朱巍認為,偷拍他人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權、隱私權、名譽權和人格尊嚴。在未經被拍攝者允許的情況下不能隨意拍攝,更不能隨意發布,哪怕不發布也不行,因為偷拍行為已經侵犯了被拍攝者的生活安寧權以及隱私權。若是偷拍他人的敏感、隱私部位,則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乃至刑法。
拍攝此類短視頻在何種情況下才是合法的?
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提出,拍攝者在拍攝時應滿足三個條件,即使用目的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,不可避免地拍攝路人的肖像;不把路人肖像作為畫面主體進行展示;不暴露路人的隱私。
“在拍攝過程中,未經他人允許,不能把路人的具體模樣拍到視頻里。如果必須要出鏡,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況下,要將被拍攝者可識別的標記去掉,如臉部及其他標志化信息。同時要注意不能跟拍、偷拍、尾隨別人去拍攝,這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權和生活安寧權?!敝煳⊙a充說。
(本文來自澎湃新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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